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证监会对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、总经理陈娜娜,杨杰、郑慧操纵“柏堡龙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 证监会决定对陈娜娜、杨杰、郑慧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,处以300万元罚款,其中对陈娜娜罚款150万元,对杨杰罚款120万元,对郑慧罚款30万元。
图片来源:证监会网站
(资料图)
控制使用92个证券账户交易
经证监会调查,陈娜娜通过柏堡龙控制“陈某君”等9个银行账户,向杨杰、郑慧控制的“郭某樱”等9个银行账户支付8300万元,共同操纵“柏堡龙”。为实施操纵行为,杨杰、郑慧 使用“曹某凤”等92个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账户组)进行证券交易。
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,杨杰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,连续交易、对倒“柏堡龙”,多次以盘中拉抬、尾市拉抬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,造成期间内“柏堡龙”股价明显异常,构成操纵证券市场。
经测算,账户组亏损1234.96万元。
当事人共被处以300万元罚款
证监会认为,陈娜娜、杨杰、郑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。
陈娜娜作为柏堡龙总经理,通过柏堡龙控制相关银行账户将8300万元资金提供给杨杰、郑慧用于操纵股价,是操纵行为的组织者、策划者,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。杨杰负责寻找、提供配资账户,安排下单交易,是操纵行为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者,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。郑慧帮助杨杰操纵“柏堡龙”,是操纵行为的参与者、协作者,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。
陈娜娜及其代理人提出,一是《事先告知书》所列证券账户组的资金大部分并未通过案涉所列银行账户,资金来源也全部与申辩人无关,认定由申辩人提供资金给杨杰、郑慧用于操纵“柏堡龙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;二是杨杰方收取案涉8300万元后并未全部用于证券账户组购买“柏堡龙”,该8300万元(或其中涉及的部分)也与《事先告知书》认定的几个典型拉抬时段没有关联性,故不能认定申辩人提供资金用于操纵“柏堡龙”;三是杨杰的陈述不属实,也无相应书证、物证对其陈述予以证明,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;四是陈娜娜从未实际控制案涉账户及资金,也未与任何人有合谋,认定陈娜娜是操纵“柏堡龙”的组织者、策划者没有依据;五是陈某胜出借给杨杰并由林某武担保的款项与陈娜娜无关。综上,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。
杨杰及其代理人提出,一是本案事实认定不准确,陈娜娜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显著大于杨杰;二是积极配合证监会二次调查;三是责任分配不合理。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意、谋划和组织者,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陈娜娜,不应被定性为起主要作用者。综上,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。
郑慧及其代理人提出,一是事实认定错误。没有操纵“柏堡龙”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,仅为替杨杰签订借款协议的助手之一;二是责任分配不合理,量罚幅度过重。陈娜娜应是本案主要负责人,郑慧、杨杰在案涉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显然属于从属和配角,郑慧、杨杰尚有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需照看,望予以考量。综上,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。
证监会复核后表示,对陈娜娜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证监会指出,案涉8300万以陈娜娜控制的银行账户为渠道,全部流向杨杰一方控制的银行账户;部分资金短期内直接汇入案涉账户用于交易“柏堡龙”,资金直接关联明显;资金划转情况与杨杰自认、配资中介指认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根据在案证据,足以认定陈娜娜具有合谋操纵的故意,是操纵“柏堡龙”的组织者、策划者。申辩人所提申辩意见,与事实不符,不足以推翻本案事实认定。
对于杨杰的申辩意见。 杨杰负责寻找、提供配资账户,安排他人下单交易“柏堡龙”,对于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,是操纵行为的组织、决策和实施者,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杨杰在初次调查过程中始终未出面,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,在二次调查期间反复补充提交账户对行政执法造成一定干扰,其行为不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。综上,对杨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对于郑慧的申辩意见。郑慧笔录自认参与交易“柏堡龙”,他人笔录指认郑慧参与出借账户及交易“柏堡龙”,与在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郑慧具有操纵“柏堡龙”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,是操纵行为的参与者和协作者,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。证监会处罚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郑慧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。综上,对郑慧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,对陈娜娜、杨杰、郑慧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,处以300万元罚款,其中对陈娜娜罚款150万元,对杨杰罚款120万元,对郑慧罚款30万元。
证监会同日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证监会对杨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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